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秦皇岛市专利转化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切实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根据《财政部办公厅、国家知识产权局办公室关于实施专利转化专项计划 助力中小企业创新发展的通知》(财办建〔2021〕23号)和《河北省财政厅、河北省知识产权局关于印发〈河北省促进专利转化 助力中小企业创新发展实施方案(2021-2023年)〉的通知》(冀知发〔2021〕3号)以及《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做好2022年专利转化专项推进计划有关工作的通知》(冀市监函〔2022〕418号)等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的秦皇岛市专利转化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省财政厅按照拨付专利转化专项计划至本市的中央服务业发展资金。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我市行政区域内开展专利转化活动及为专利转化提供服务支持的营利法人、非营利法人等。
第四条 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应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政管理制度,按照“政府引导、市场运作、公开透明、科学规范、注重绩效、利于监督”的原则,充分发挥财政资金的引导和撬动作用。
第二章 支持项目和标准
第五条 中小微企业专利引进资助项目。对本市中小微企业以转化实施为目的,通过转让、许可等方式,从高等学校、科研机构、企业等获取专利技术,在国家知识产权局办理完成专利权转移或专利许可合同备案手续,在企业进行实施的,经评审立项,按不超过专利转让、许可合同实付专利技术交易金额20%给予补贴,单个企业年度此项补贴不超过5万元。(安排资金占省局下达本地资金总额的15%左右,根据本项目实际交易金额与本项目的安排资金总额占比确定单笔的补贴金额)
第六条 专利转化基础服务能力提升项目。优化市域知识产权运营服务体系,支持全市专利转化热线服务、专利转化数据仓库建设和专利转化公共数据服务,为广大专利权人、中小微企业和知识产权运营服务机构提供便捷可靠的线上线下专利转化基础服务。主要支持内容:
(一)专利转化热线建设运营,为专利权人、知识产权运营服务机构和中小微企业搭建的电话热线咨询平台,为专利转化提供便捷可及的桥梁纽带,扩大专利转化受众面。
(二)提升专利转化信息处理和公共服务水平,整合各县区、园区和知识产权运营服务平台专利转化信息,打造专利技术转化综合演示宣传窗口,提供公益性专利转化检索咨询服务,解决中小企业在专利技术获取过程中信息不对称问题。
(安排资金占省局下达本地资金总额的15%左右,根据项目可行性并经审核确认的实际项目发生金额与本项目的安排资金总额占比确定单笔项目的补贴金额)
第七条 供给侧专利培育与转移促进项目。支持高等学校、科研机构、国有企业等完善知识产权管理制度,建立健全专利转化运营的长效机制,持续开展专利转移转化工作。主要支持内容:
(一)开展专利分级分类管理,运用大数据等技术手段筛选质量较高、具备市场前景的专利,主动披露可转化运用专利清单;
(二)挖掘潜在许可实施对象,鼓励采用“先使用后缴费”“专利开放许可”等方式促进专利技术向中小微企业转化;
(三)深入开展产学研对接活动,强化以产业需求为导向的高质量专利培育,鼓励开展订单式研发和投放式创新;
(四)鼓励知识产权强市建设方法创新,开展知识产权政策和建设方案可行性研究。
(安排资金占省局下达本地资金总额的15%左右,根据项目征集数量与本项目安排总资金占比确认实际单项拨付资金。)
第八条 专利运营服务能力提升项目。支持知识产权交易服务机构、知识产权运营服务平台、知识产权聚集区管理运营机构等优化知识产权运营服务体系,创新服务模式,促进专利转化。主要支持内容:
(一)按照省、市两级市场监管部门安排,开展专利转化专题系列活动的;
(二)建立常态化专利供需发布对接机制,发布省内外高校、科研机构、企业等单位的专利出让、许可、作价入股信息;
(三)开展线上线下发布会、展示推介、路演对接活动,促成中小微企业完成专利转让、许可、作价入股;
(四)提升专利技术转移转化供需对接服务能力,基于专利大数据检索和专利评价分析,促进“互联网+知识产权”融合发展,扩大交易规模、丰富交易方式,有效增进对接;
(五)开展专利开放许可试点服务,探索和完善专利开放许可服务体系,提升专利技术许可效率。
(六)制作专利技术介绍推广视频,在门户网站、流媒体平台发布,探索专利技术在线直播路演等新推广模式。
(安排资金占省局下达本地资金总额的15%左右,根据项目可行性的评审论证确定单笔项目的拨付资金)
第九条 知识产权金融促进项目。鼓励服务机构发挥自身优势,挖掘企业知识产权价值,推动中小企业与金融资源对接,为企业专利质押融资提供贷前调查、知识产权价值评估、知识产权质押解押、贴息申请等服务。对其协助达成的专利权质押贷款给予当年实付贷款利息5%-10%的补助,其中贷款金额在1000万元以上的补助比例不高于5%、1000万元以下的补助比例不高于10%,年度补助总额不超过50万元。(安排资金占省局下达本地资金总额的20%左右,根据专利权质押贷款实际发放数与本项目资金安排的系数确定单笔质押贷款补贴数)
第十条 企业专利密集型产品资助项目。为深入贯彻落实《知识产权强国建设纲要(2021—2035年)》和《“十四五”国家知识产权保护和运用规划》,加快专利密集型产业培育,探索开展专利密集型产品认定工作,进一步促进专利转化实施。对企业进行专利产品备案并被认定为专利密集型产品的,给予每件不超过1万元的奖励。(安排资金占省局下达本地资金总额的5%左右,根据项目认定密集型专利产品数与本项目资金安排总量占比确定单件专利密集型产品补贴数,同一企业不重复享受同一性质补贴。)
第十一条 重点产业专利转化促进项目。支持产业知识产权联盟、行业协会等社会组织以及产业知识产权运营平台等构建重点产业和专利密集型产业专利运营数据支撑体系,优化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模式,增强产业集群创新引领力。主要支持内容:
(一)支持在我市重点发展的传统优势产业、战略性新兴产业与行业组建知识产权产业联盟,依托联盟所在产业或技术领域相关前沿问题进行攻关突破。
(二)支持构建产业专利池,制定合理的许可政策并切实开展商业运营,促进专利技术向中小微企业的转化实施,促进产业上下游协同运用。
(三)建立产业专利导航决策机制,发掘目标专利和专利转化合作对象;建设符合产业特色的专利转化数据库,围绕关键核心技术加强联合研发,加强专利布局与运用。
(安排资金占省局下达本地资金总额的15%左右,根据预算和绩效目标,经可行性论证给予知识产权产业联盟牵头组织单位、专利池运营机构、产业专利导航项目承担单位不超过20万元经费支持)
第十二条 如专利转化工作指标任务发生变化,可对资金分配比例进行调整。
第三章 专项资金管理
第十三条 项目申报。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发布项目申报指南,各申报单位按照指南要求进行申报。
第十四条 审核程序。各县(区)市场局、市局排除机构分别负责对申报材料进行初审。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根据各级初审申报材料及有关工作要求,必要时采取组织专家评审论证的方式,确定拟支持项目及补助方案。对经党组研究决定确定的拟立项项目,及时通过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门户网站进行公示,公示期限为7个工作日。
第十五条 资金拨付
(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根据最终确定的项目,向市财政局提出专项资金使用申请,并按照要求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二)市财政局核准资金使用申请,按照预算管理和国库集中支付管理有关规定及时拨付专项资金。
第十六条 市财政局根据有关规定,指导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做好专项资金绩效管理工作。
第十七条 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在专项资金使用过程中,要对绩效目标实现程度和资金使用进度实行“双监控”,发现问题及时纠正,确保绩效目标保质保量实现。
第十八条 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要加强绩效结果应用,将绩效目标管理、绩效监控、绩效评价结果作为项目安排、政策调整和改进管理的依据。
第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资助
(一)同一单位、同一项目已获得市政府或市级部门相同类别资助或补贴的;
(二)提供虚假材料骗取资助的;
(三)近五年来存在违法违纪行为,在企业征集系统有不良信用记录的;
(四)其他不符合规定的。
第二十条 受资助单位收到拨付的资金后,应当按照现行财务制度规定进行财务处理。资助资金主要用于补贴提高专利转化运营水平及创新能力等方面工作。
第二十一条 获得资助单位应当建立完善财务管理制度,实现专项资金专款专用,主动接受审计部门的监督检查,如发现弄虚作假、骗取资助等行为,将依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四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会同市财政局负责解释,自公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