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规范外国专利代理机构在华常驻代表机构的设立及其业务活动,保障常驻代表机构及其代表的合法权益,落实知识产权强国建设纲要和“十四五”规划部署,营造良好营商环境,促进专利代理行业高质量发展,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22年1月7日印发《外国专利代理机构在华设立常驻代表机构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点击了解详情)。现解读如下。
一、制定背景
专利代理行业对标国际高标准,积极扩大开放,提升服务国际化水平,关系到我国自主知识产权的质量和水平,关系到提升我国经济实力、维护国家经济安全,对实现知识产权强国建设战略目标具有重要现实意义。外国专利代理机构在我国境内设立常驻代表机构,既涉及专利代理行业规范发展,也涉及我国市场主体的创新成果能否在其他国家获得有效保护。鉴于专利代理相关工作的专业性和法律性,有必要在积极扩大开放的基础上,依法依规对外国专利代理机构在华设立常驻代表机构进行管理。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知识产权强国建设纲要和“十四五”规划决策部署,为规范审批管理等工作的条件和程序,保障各级知识产权管理部门依法履职,有必要加快制定落实《专利代理条例》第二十九条相关规定的规范性文件。
二、工作思路
《办法》作为对外国专利代理机构在华设立常驻代表机构进行管理的规范性文件,国家知识产权局在起草、制定过程中,主要坚持了以下工作思路:一是立足我国国情,适应专利代理行业高质量发展实际需要,积极扩大专利代理领域对外开放。通过为外国专利代理机构在华设立常驻代表机构提供规范、便利、友好、透明的制度环境,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二是落实好《专利代理条例》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强化制度支撑,保障外国专利代理机构在华常驻代表机构及其代表的合法权益,规范设立常驻代表机构许可的条件、程序等要求;三是明确法律责任,完善行为规范,加强常驻代表机构及其代表的事中事后监管,优化政务服务,凝聚各方力量,推动专利代理行业高质量发展。
三、主要内容
《办法》共有四章十九条,各章分别是:总则,设立代表机构许可的条件、程序,代表机构的管理以及附则。《办法》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关于代表机构的基本规定
《办法》明确了外国专利代理机构在华设立常驻代表机构的基本规定。一是明确了工作分工。外国专利代理机构在华设立的常驻代表机构,作为专利代理行业的有机组成部分,国家知识产权局和省级人民政府知识产权管理部门依法对代表机构及其代表进行管理。二是确立了平等原则。代表机构在同等条件下,依法平等适用国家支持知识产权服务业发展的政策措施。
(二)关于设立代表机构许可的条件和程序
在总结专利代理机构行政审批改革工作经验的基础上,《办法》细化了对外国专利代理机构常驻代表机构的审批、备案等管理制度。《办法》规定,外国专利代理机构在华设立常驻代表机构,应当经国家知识产权局批准。国家知识产权局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三个月内作出决定。外国专利代理机构应当自国家知识产权局批准之日起90日内,依法向登记机关申请设立登记。代表机构所在地的省级人民政府知识产权管理部门依法开展代表机构备案工作。
(三)关于代表机构管理
针对代表机构及其代表可能出现的违法违规行为,《办法》规定了代表机构或者代表依法应承担的法律责任。《办法》规定,国家知识产权局和省级人民政府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对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代表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可以进行警示谈话、提出意见,督促及时整改,依法予以查处,必要时依法移送有关部门处理。
相关链接: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印发《外国专利代理机构在华设立常驻代表机构管理办法》的通知